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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 7月份,公司与陈为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,将我司位于星沙镇三产业区、构筑面积1321.93平方米的4-4-1-6号61栋372号砖混结构房屋(以下简称“星沙房产”)让渡给陈为先生。。8月份,星沙房产已过户到采办方陈为先生名下,公司已收回全数让渡款子250万元(扣除我司承担的过户费10万元,现实收回款子240万元),此合同事项已全数推广结束。。